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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贵州省医保政策有变化!
2025-10-23 17:59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编辑:罗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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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发布

  关于统一贵州省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

  具体如下

  ↓↓↓

  全省统一政策主要有这些方面变化

  首先是对全省政策进行了规范统一。此前全省九个市(州)居民医保政策不完全一致,比如不同市(州)同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相差5—10个百分点。统一政策后,全省范围内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标准基本一致,更加公平统一。在确保政策延续性和医保基金稳健运行的前提下,全省待遇水平总体保持相对稳定,部分地区的参保人员所获得的医保报销待遇会比政策调整前多一些。

  其次是全省政策系统性进一步增强。将此前分散的各项政策进行了规范整合,更便于理解和执行。同时,体现三医协同发展理念,各项待遇政策设置向基层倾斜,异地就医与本地就医拉开适度差距,设置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参保人合理就医;巩固慢性病保障水平,提出研究完善门诊按人头付费等适宜支付方式,适应制度发展需求。

  最后是部分待遇政策有强化提升。增强了对急诊抢救、院前急救的待遇保障,将门诊统筹难以覆盖的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增强了生育待遇保障,参保人妊娠及相关合并症医疗费用统一按住院待遇予以保障;建立参保激励和约束长效机制,建立了居民医保“连续参保激励”与“医保基金零报销激励”两个激励机制,对连续多年参保且医保基金零报销的居民,提高大病保险的支付限额。

  参保城乡居民享受哪些待遇?

  参加贵州省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符合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目录范围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就诊类别享受分类报销待遇。具体包括门诊医疗待遇(普通门诊、“两病”门诊、慢特病门诊和特药门诊)、住院医疗待遇、生育医疗待遇(产前检查、辅助生殖、分娩住院)几个方面,具体的待遇标准在政策文件中逐一进行了明确。

  贵州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

  01、统一全省医保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符合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目录范围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就诊类别实行分类报销。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普通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和目录内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10%后,剩余部分再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使用纳入特殊药品管理的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单独规定。

  02、统一全省基本医保待遇政策

  01、统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在省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支付比例为9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元/次,支付比例为60%。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500元。

  2.“两病”门诊

  参保人员办理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相关的药品及检查、检验等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800元,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额为1200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

  3.慢特病门诊

  参保人员办理了慢特病门诊待遇,在选定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与办理病种相关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支付范围。门诊慢性病累计起付标准为150元/年,按病种确定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同时办理多种慢性病的,年度内只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多种病种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叠加后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000元。门诊特殊疾病不设起付标准,按病种确定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办理多种门诊特殊疾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叠加后的基金支付限额不超过医保基金(含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慢特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三级医疗机构(市〈州〉级)支付比例为65%;三级医疗机构(省级)支付比例为60%。现行慢特病病种单独规定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的,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4.特药门诊

  参保人员使用符合贵州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五定”管理规定范围的药品,进行用药条件认定后,其特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在医疗机构及特药药店开具使用药品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按照同级慢特病门诊支付比例执行。

  02、统一住院待遇

  参保人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以下政策标准支付:

  基层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不能开展住院服务的定点机构)起付标准100元/次,支付比例为85%;

  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次,支付比例为80%;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400元/次,支付比例为75%;

  三级医疗机构(市〈州〉级)起付标准800元/次,支付比例为60%;

  三级医疗机构(省级)起付标准1000元/次,支付比例为55%。

  因突发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或因特殊原因未转为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住院待遇规定报销。

  03、统一生育待遇

  1.产前检查

  参保人员确诊怀孕并进行了产检登记的,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产前检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按照普通门诊规定执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基金支付限额为600元,与普通门诊统筹额度叠加(三级医疗机构除外),待遇享受期截至分娩当月。

  2.辅助生殖

  参保人员在经贵州省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施辅助生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统一为50%。纳入医保支付的项目,每个项目限2次/人。

  3.分娩住院

  参保人员住院分娩,以及在孕期因妊娠合并症、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妊娠晚期出血、宫外孕等与妊娠相关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标准予以支付。

  04、统一异地就医待遇

  参保人员跨省进行产前检查、“两病”门诊、慢特病门诊、使用特药目录内药品,在省外定点医药机构起付标准的规定与省内一致;参保人员跨省住院,属于急诊抢救或已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8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次;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备案的,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次。

  以上就诊类型,参保人属于急诊抢救情形或已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支付比例在省内同级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幅10个百分点;非急诊抢救或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支付比例在省内同级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幅20个百分点。其他就诊类型暂不开通跨省异地就医待遇。

  05、统一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年度内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包括特药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不含个人先行自付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大病保险起付线为7000元/年,根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适时动态调整。起付线以上—5万元(含)支付比例60%;5万元—10万元(含)支付比例70%;10万元以上支付比例80%。

  06、实行激励约束机制

  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有额度的基础上提高2%。对于参保当年未使用统筹基金报销(包括住院、普通门急诊、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等各类待遇使用的统筹基金)的参保人员,次年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有额度上提高2%。满足连续参保和零报销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大病保险叠加奖励额度,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城乡居民在发生大病保险报销并使用相应奖励额度后,其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自动清零(清零激励不包括连续参保激励额度),第2年重新开始计算零报销奖励额度。断保人员再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有额度的基础上降低2%。

  对涉及欺诈骗保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除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以外,根据骗取金额提高其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起付线额度最低标准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查处骗取金额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提高起付线;查处金额高于最低标准的,按照查处金额提高起付线;涉及多次欺诈骗保的,每次起付线提高的金额累加。起付线提高直至居民发生大病保险报销后清零重新计算。

  07、其他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包括门诊、住院、生育、异地等各项待遇,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总支付限额25万元,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总支付限额25万元。

  03、工作要求

  (一)做好政策过渡和衔接。居民医保各项基本待遇政策标准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根据居民医保基金收支运行情况等因素,商财政部门实行动态调整。市(州)已将门诊统筹待遇延伸至市(州)及三级医疗机构,以及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幅度较大的,可结合实际采取梯度调整设置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稳妥方式,3年内过渡规范到全省统一政策。主要为县(市、区、特区)域内参保人服务的县(市、区、特区)级人民医院、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等被评定为三级医疗机构,执行县级收费标准的,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政策执行。

  (二)同步推进配套措施。市(州)医保部门要探索研究完善门诊适宜支付方式,强化慢特病门诊入口把关,加强对门诊大处方、突击消费等行为的监管力度,适应门诊制度发展需求,稳妥推进医保基金合理使用。规范完善全省统一的医保经办服务规程和政务服务事项,深入推进医保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

  04、施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门诊(普通门诊、“两病”门诊)、生育、异地就医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待遇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做好组织实施,结合实际组织安排涉及本通知的系统改造、经办管理等事项。本通知未尽事宜继续按现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州)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报告。

  2026年贵州省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指南

  01、缴费时间

  集中征缴期:2025年9月28日至2026年2月28日

  零星征缴期: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02、缴费标准

  筹资标准:2026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110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700元/人·年,个人缴费400元/人·年。

  一、集中征缴期

  集中征缴期期间参保的,个人缴费400元/人·年,自2026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026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的人员,如存在断缴2025年度居民医保费或未能连续参保的情况(新生儿等特殊群体除外),自2026年1月1日起,将设定3个月的固定待遇等待期。2025年12月31日前,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从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参保,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缴纳2025年居民医保费后,视作连续参保,不设待遇等待期。

  二、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在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的,个人缴费1100元/人·年,并从缴费之日起,设定3个月的固定待遇等待期。

  2.已连续2年(含)及以上参加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在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由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的,在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参保的,可按400元/人·年缴费,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进行追溯享受。

  3.新生儿在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享受90天(含)动态参保政策,按400元/人·年参保缴费。其中,2026年10月3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生新生儿,可跨年顺延享受90天(含)动态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90天以内凭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登记并缴费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享受全年动态参保政策,按400元/人·年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5.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享受全年动态参保资助政策,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03、缴费方式

  网上可通过微信、支付宝、“贵州医保”微信公众号、云闪付等渠道缴费。详见下图: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一审:罗玉时
二审:秦丽
三审:金凤

 编辑:罗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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