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望谟县蔗香乡乐康村二组王某某,在山上搭建临时工棚,因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近日被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2年4月1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蔗香镇乐康村里化沟自己的临时工棚处,将工棚附近的草砍成堆做成防火线,为保护自己的工棚不被山火烧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搞好的防火线点火焚烧,由于风大引起森林火灾。火灾过火有林面积47.8亩,造成经济损失784元,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依法提起公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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